独立法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的有关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信息由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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