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八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八条粮油仓储单位的有关违法行为及行政处罚信息由查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