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调查和掌握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存量及变化情况,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逐级上报,并建立专门档案。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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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