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 第十七条独立法条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七条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调查和掌握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存量及变化情况,按照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规定逐级上报,并建立专门档案。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