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予以依法制止和查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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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