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侵占、损坏、擅自拆除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擅自改变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用途,危害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举报。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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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