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四条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四条本办法涉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的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备案应创新形式,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积极推进电子化备案。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