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本办法涉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的具体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备案应创新形式,简化程序,优化服务,积极推进电子化备案。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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