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三条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三条为保持或升级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功能,弥补仓容缺口,进行维修改造或新建扩建,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资金、政策等支持。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