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为保持或升级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功能,弥补仓容缺口,进行维修改造或新建扩建,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资金、政策等支持。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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