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二条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复或重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支持。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