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二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复或重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支持。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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