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一条第二章 保护措施第十一条在粮油储存区内及临近区域,不得开展可能危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活动,不得在安全距离内设置新的污染源、危险源。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