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十一条

在粮油储存区内及临近区域,不得开展可能危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活动,不得在安全距离内设置新的污染源、危险源。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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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