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八条

卫生监督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中央、省、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内设卫生监督机构并下设卫生监督执行机构(以下统称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县级卫生监督机构可在乡镇派驻卫生监督人员。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