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 第六条独立法条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卫生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在整合现有卫生资源基础上,加大投入,建立职责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保障到位的卫生监督体系。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