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七条在建立和完善卫生监督体系的同时,卫生部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卫生监督机构财政补助有关政策和办法。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