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履行卫生监督管理职责所需经费,包括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和发展建设支出,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卫生事业补助政策的意见》(财社〔2000〕17号)规定,由同级政府预算根据需要合理安排,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必要经费。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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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