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职责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辖区内卫生监督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卫生监督工作,对下级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资质认定和日常卫生监督; (四)查处辖区内大案要案,参与重大活动的卫生保障; (五)承担国家卫生监督抽检任务,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卫生监督抽检; (六)开展执法稽查,对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 (七)组织协调辖区内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分级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 (八)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人员的资格审定工作,组织开展资格考试; (九)组织辖区内卫生监督人员培训; (十)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核实、分析、上报,并按照规定进行发布; (十一)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十二)协调和指导辖区内铁路、交通、民航部门的卫生监督工作; (十三)承担上级机关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