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

第三章 职责

第二十条

卫生部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全国卫生监督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全国卫生监督政策和工作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和规范; (二)组织实施全国卫生监督工作,对地方卫生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三)开展执法稽查,对地方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督察; (四)组织协调、督察督办有关大案要案的查处; (五)组织全国卫生监督抽检; (六)依法承办职责范围内的卫生行政许可和资质认定; (七)负责全国卫生监督信息的汇总分析; (八)组织全国卫生监督人员培训; (九)组织开展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教育; (十)承担卫生部指定或交办的卫生监督事项。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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