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工作程序,规范卫生监督行为;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建立关键岗位轮换制度和执法回避制度;公开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强化服务意识,保护和尊重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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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