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第十六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执法责任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各司其职,保证卫生监督的公正和效率。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