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人员监督下级卫生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大案要案的督察督办; 2.各种专项整治、执法检查的督察督导; 3.监督检查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4.检查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
- 制定机关
-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
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人员监督下级卫生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大案要案的督察督办; 2.各种专项整治、执法检查的督察督导; 3.监督检查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4.检查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