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

第十三条

国家和省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设置专门人员监督下级卫生监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大案要案的督察督办; 2.各种专项整治、执法检查的督察督导; 3.监督检查卫生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4.检查下级卫生监督机构和人员的执法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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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