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体系建设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第十一条卫生监督人员资格考试的具体规定由卫生部制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任务聘任相应的专业人员,不断优化卫生监督队伍的专业结构。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