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申报审核

第六条

申报创建示范项目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通过依法审批、核准或备案,并批准开工建设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原则上工程进度不超过30%或公路工程项目具备创建期限不少于2年,水运工程项目具备创建期限不少于1年;

(二)桥梁、隧道、码头、航道、通航建筑物、防波堤等具有独立代表性的工程,应满足以下条件:

1.公路工程:斜拉桥、悬索桥、拱桥等结构复杂的特大型桥梁及大型枢纽互通,3000米以上特长隧道;

2.水运工程:规模达到10万吨级以上集装箱码头或3万吨级以上其它沿海码头,1000吨级以上内河码头,沿海10万吨级以上或内河III级及以上的航道、通航1000吨级以上船舶的通航建筑物,重要的防波堤、护岸等;

(三)创建示范工作内容符合国家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有助于管控施工质量安全风险,提高工程安全性和耐久性,创建成果和经验做法具有应用推广价值;

(四)具备开展创建示范工作的人员、技术、装备、资金等保障条件;

(五)按规定开展平安工地建设工作,建设方案操作性强,具有明确具体平安工地建设内容和工作要求。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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