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平安工程冠名

第十八条

创建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后,形成推荐意见和项目排序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程序开展冠名工作。

(一)申报受理公示。创建主管部门推荐报送的项目受理完成后,交通运输部对申报项目有关信息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二)程序审查。结合公示有关情况,交通运输部组织对申报项目申报材料完整性和申报条件符合性进行审查,程序审查工作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开展。

(三)专家会审。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家组围绕申报项目特点、建设难点、安全风险点、安全管理亮点等内容开展专家会审,对项目安全管理理念、新技术、标准化建设、信息化推广、平安工地建设等方面的典型性、代表性、可推广性提出书面意见,拟定专家评语和推荐意见。按照推广、借鉴、肯定三个档次对申报项目确定推荐排序及推荐意见。

(四)联合审定。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联合审定委员会,主要工作包括:听取程序审查和专家会审工作情况报告;抽查项目申报材料相关信息;对争议处理情况进行研究;对专家会审结果进行联合审定。

(五)发文公布。联合审定结果经公示5个工作日后,交通运输部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发文对平安工程冠名项目名单进行公布。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