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平安百年品质工程创建示范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平安工程冠名

第十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自愿向创建主管部门提出平安工程冠名申请。

(一)项目施工工艺复杂,作业安全风险高,项目施工期间积极推广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装备,有效管控施工安全风险,安全管理经验突出;

(二)平安工地建设规范有序,示范引导作用明显,项目施工期间平安工地建设年度考核均合格;

(三)项目已交工验收,项目施工期间未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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