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节能审查机关与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为不同部门的,节能审查机关应与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加强工作衔接,重大高耗能项目节能审查应征求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意见,并及时将本部门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抄送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