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七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制定并公开服务指南,列明节能审查的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查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为建设单位提供指导和服务,提高工作效能和透明度。上级节能审查机关应加强对下级节能审查机关的工作指导。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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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