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五条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节能审查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编制技术标准、规范和指南,开展业务培训,依据各地能源消费形势、落实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控制化石能源消费、完成节能目标任务、推进碳达峰碳中和进展等情况,对各地新上重大高耗能项目的节能审查工作进行督导。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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