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相关工作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纳入部门预算,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对项目进行节能审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