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 第二十九条独立法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负责审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作人员,对未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项目,违反本办法规定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处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