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提供节能审查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