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以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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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