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