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逾期不整改的,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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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