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撤销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以不正当手段逃避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按程序进行节能审查。项目已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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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