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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