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省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定期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告本地区节能审查实施情况,按要求报送项目节能审查信息和已投产项目调度数据。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