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将节能审查实施情况作为节能监察的重点内容。各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加强节能审查信息的统计分析,定期调度已投产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等情况,作为研判节能形势、开展节能工作的重要参考。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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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