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对项目能源消费、能效水平及节能措施等情况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的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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