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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