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九条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节能审查意见落实、节能验收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开展。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