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应纳入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审查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报送项目能源消费等情况。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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