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应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编制节能验收报告。实行告知承诺管理的项目,应对项目承诺内容以及区域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分期建设、投入生产使用的项目,应分期进行节能验收。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节能验收主体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节能验收报告应在节能审查机关存档备查。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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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