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三条

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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