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三条第三章 节能审查第十三条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具备技术能力的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