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十二条

第三章 节能审查

第十二条

节能报告内容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予以受理。内容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节能审查机关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