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一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促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科学合理利用能源,加强用能管理,推进能源节约,防止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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