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水利部指导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其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流域管理机构负责对其直属单位和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开展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利部其他直属单位及所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逐级加强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自觉接受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对其直属单位和管辖范围内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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