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四章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第三十四条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依法开展或参与事故调查,按照批复的事故调查处理决定,依据规定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制定机关水利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