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事故救援。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救援。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事故救援。
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组织或参与事故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