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第三十二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发生较大事故的报告,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应力争在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
部直属单位(工程)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在逐级报告的同时,其中较大事故、有人员死亡的一般事故,应在事故发生1小时内快报、2小时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发生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应力争在20分钟内快报、40分钟内书面报告水利部监督司。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