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落实应急救援队伍或人员,按规定组织教育培训和演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辖区(单位)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并与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落实应急救援队伍或人员,按规定组织教育培训和演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辖区(单位)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并与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