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

第三十一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配备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落实应急救援队伍或人员,按规定组织教育培训和演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应急值班制度,配备应急值班人员。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制定本辖区(单位)的水利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体系,并与有关应急预案相衔接。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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