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和评价指标体系,汇总分析危险源、隐患、事故等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并公布结果进行预警,根据风险状况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安全风险、事故多发频发的地区和单位加大监管力度。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建立健全水利安全生产监管信息系统和评价指标体系,汇总分析危险源、隐患、事故等安全生产相关信息,定期开展安全生产状况评价并公布结果进行预警,根据风险状况对监督管理范围内的重大事故隐患、重大安全风险、事故多发频发的地区和单位加大监管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