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标准体系,建立安全风险数据库,实行差异化监管,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风险等级为重大的一般危险源的管控。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将隐患排查治理作为本辖区(单位)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及时排查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督办制度,督促指导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