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专业监督管理领导责任。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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