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专业监督管理领导责任。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综合监督管理领导责任,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专业监督管理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