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二章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六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等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或者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将工程建设项目、生产经营项目、场所等发包或出租给其他单位的,或者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