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二章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