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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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