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设立代表机构许可的条件、程序
第九条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申请设立代表机构,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申请书;
(二)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合法开业证明;
(三)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给代表机构拟任首席代表的授权书,该授权书中应当明确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
(四)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二)至(四)项规定的相关情况说明及承诺书;
(五)代表机构代表的名单及其简介;
(六)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具中文译文,以中文为准。
- 制定机关
- 知识产权局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